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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企业工伤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破产企业工伤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6-11

发文单位: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财政局

生效日期: 2018-06-11

发文字号: 通人社规〔2018〕16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本文对于破产企业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计提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增长比例、缴费年限、承办机构作出了明确规定。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妥善处理破产(注销)企业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计提和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16〕3号)及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5〕3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基数

破产(注销)企业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按照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缴纳,伤残津贴高于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按照伤残津贴实际数额确定缴费基数。

二、关于增长比例

破产(注销)企业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以当期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依据,按照每年增长10%的比例计提。

三、关于缴费年限

社会保险费按照规定费率计提至工伤职工法定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办理退休条件的,分别按照养老、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计提。

四、关于承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核定各险种保险费用,破产(注销)企业按照核定数一次性计提缴入市财政社会保险费专户,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代缴。费用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落实专项资金予以补足。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财政局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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