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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有关事项进行调整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有关事项进行调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0-08

发文单位: 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生效日期: 2018-10-08

发文字号: 眉房金管〔2018〕57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本通知主要内容包括:1.提取业务方面 2.贷款业务方面 3.进一步精简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料。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按照“房住不炒”的定位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防控资金风险,提升服务水平,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要求,结合眉山实际,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业务方面

(一)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在眉山市范围内再次开立账户的办理账户合并业务,未在眉山市范围和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二)缴存职工除销户和提前还贷提取以外,再次提取需间隔12个月。签订授权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协议的不受此限制;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对冲协议的,在贷款结清后再次提取不需再间隔12个月。

(三)缴存职工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申请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调整为15000元。

(四)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因患重大疾病异地就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在原有资料基础上补充提供本地医保部门的异地就医备案证明。

(五)逐步推行以下提取业务网上零资料办结(柜面业务办理仅需提供本人身份证):

1.偿还上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偿还上年度商业贷款本息(首次办理需到柜台提供借款合同原件),提前偿还全部(及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

2.离退休提取,解除劳动关系提取,被判处刑罚并被单位开除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提取,出国出境定居提取;

3.租房提取,委托提取对冲还贷,授权按月提取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

4.农村居民销户提取。

网上业务办理实行承诺制,中心按“双随机”原则进行核查,如发现不符合业务办理条件的,将列入失信行为管理范围,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失信行为,五年内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

二、贷款业务方面

(一)缴存职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必须与前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时间间隔半年(含)以上。

(二)借款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中个人贷款五年内连续逾期6期(含)及以上的,累计逾期12期(含)及以上的,不予贷款。

(三)调整再交易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有关事项:

1.缴存职工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间应在《不动产权证》过户半年以内办理。

2.缴存职工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通过个人网厅(电脑客户端)自行填报贷款基本信息后到前台进行贷款面签。

3.委贷合作银行将贷款资金以购房款名义划入售房人在合作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调整为划入借款人在合作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

三、进一步精简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料

(一)缴存职工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不再提供近三期还款记录。

(二)缴存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提供规划土地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三)缴存职工购买再交易房提取的,取消购房协议原件。

(四)缴存职工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再提供过户前产权证、房产买卖协议、收据原件及卖方任何资料。

(五)开发企业申请贷款合作只需提供以下资料: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目平面图和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申请。楼盘首次申请需提供以上资料,同一楼盘再次申请只需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可。

以上调整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有关条款与我市原住房公积金使用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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