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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家庄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征信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摘要: 有未还的预期贷款、公积金贷款24月内有逾期记录的、曾发生诈骗公积金的、被法院列为失信名单的,不予贷款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征信应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6月30日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征信应用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批中对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情况的查证和认定,防范贷款风险,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征信应用管理是指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在审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时,对被征信人的个人信用情况进行查证和认定的总称。
二、被征信人包括: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其他需要关联的贷款关联人。
三、查证和认定的主要依据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报告》由公积金中心或其指定的受委托银行提供,有效期3个月。
四、公积金中心负责个人信用情况的认定。
五、被征信人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况的,不予贷款:
(一)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或有贷记卡、准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
(二)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24个月内,其他贷款(不含助学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存在连续3期或累计6期及以上逾期记录的(不含卡费、年费、信息服务费、挂失费);
(三)曾发生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或以虚假方式骗取贷款行为的;
(四)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六、本办法由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7月4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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