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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1-07

发文单位: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生效日期: 暂无

发文字号: 石公积金 〔2019 〕 2 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本次通知重点:1.调整范围: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2.调整内容:缴存基数计算口径及标准、缴存基数上下限、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3.调整程序:各单位应于2019年1月31日前完成调整工作。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建金政函[2018]181号)及省、市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在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

二、调整内容

1、缴存基数计算口径及标准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018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

2018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2、缴存基数上下限

2018年度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为石家庄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即16795元;最低为石家庄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3359元。

3、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4、为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如有调整,原则上一年申请调整一次,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如不调整,可仍执行原缴存比例。

三、调整程序

1、各单位应于2019年1月31日前完成调整工作

2、各缴存单位可到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基数调整业务,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明细表》(可在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sjzgjj.cn下载)。也可以通过单位版网厅自行办理。

四、注意事项

1、各缴存单位到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基数调整时,人数较多的单位要报送Excel电子表(报盘同时提供打印盖章表格一式两份)。如调整当月缴存职工有增减变更的,在办理基数调整业务时还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状态(封存、启封)变更表》。

2、各单位要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缴存基数、比例调整通过后,各单位要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3、各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时,同时要对职工个人信息进行核对,如有错误,请及时变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中心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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