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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衢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欠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衢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欠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8-22

发文单位: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生效日期: 2018-08-22

发文字号: 衢公积金〔2018〕45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为加强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缴存职工权益,积极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由于托收账户余额不足扣款失败的,市公积金中心发送催缴短信给单位专办员和法人。

关于印发《衢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欠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分中心,市直(衢化)、柯城、衢江管理部,各科室:

现将《衢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欠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8月22日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欠缴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缴存职工权益,积极推进社会信用建设,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管理条例》、《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对欠缴单位催缴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于每月15日(含15日)前,将为职工缴存和代扣的当月住房公积金转入单位公积金托收账户内。由于托收账户余额不足扣款失败的,市公积金中心发送催缴短信给单位专办员和法人。

第一次托收扣款失败的单位,市公积金中心将在3个工作日内再次发起托收;再次托收失败的,公积金中心将再次发送短信给单位专办人和法人进行催缴。

第二次托收扣款失败的单位,市公积金中心将实行人工电话催缴,同时向欠缴单位发出《封存告知单》。经过催缴后仍未缴存的,于次月1日(节假日顺延)封存该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对欠缴单位账户封存

欠缴单位经过三次催缴后仍未缴存的,市公积金中心于次月1日(节假日顺延)封存该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欠缴单位封存业务由催缴岗办理,由管理部(或分中心)负责人审批通过。公积金系统自动将单位公积金欠缴催收情况记录到催收登记簿中。

单位账户封存后,市公积金中心将以短信形式告知单位专办员、法人及单位名下缴存职工,说明封存原因以及单位账户封存对缴存职工个人公积金提取以及贷款的影响。单位账户处于欠缴封存状态的,该单位不允许办理单位变更业务,单位名下缴存职工不得办理贷款和销户提取业务。

单位连续欠缴公积金3个月的,公积金系统将自动封存该单位名下所有职工账户,缴存职工公积金缴存记录中断且不得接续,已办理的按月还贷业务和按年冲抵业务自动失效。

单位连续欠缴公积金3个月或一年内出现3个月欠缴封存记录的,纳入单位公积金不良信用管理名单。

三、欠缴单位账户启封

欠缴单位要启封公积金账户的,须由单位提交账户启封书面申请,并缴纳应缴存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后,经市公积金中心批准,方可启封单位账户,补缴公积金欠缴额。

单位账户连续欠缴公积金3个月及以上的,单位账户启封并完成补缴后,启封单位名下因欠缴封存的职工个人账户。但缴存职工缴存记录中断不得接续,连续缴存记录自启封之月起重新计算。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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