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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政策规定的公告

摘要: 本通知主要内容包括:1.调整贷款最高、最低(保底)额度及确定方式 2.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办法 3.职工家庭贷款次数控制 4.调整贷款月还款的最高还款比例控制 5.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等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精神,进一步改进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防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资金流动性不足风险,缓解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供需矛盾,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制度保障作用,经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决定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贷款最高、最低(保底)额度及确定方式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最低(保底)额度的确定由原按借款人职工家庭确定单一额度方式调整为按职工家庭借款人及配偶双人缴存、单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两种情形分别确定。

(一)借款人及配偶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区、各县(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最低(保底)额度分别调整如下:

1.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乐清、瑞安最高额度由80万元调整为70万元、最低(保底)额度由35万元调整为25万元。

2.永嘉最高额度由80万元调整为60万元,洞头、文成最高额度仍保持60万元,永嘉、洞头、文成等最低(保底)额度分别由原35万元、30万元、35万元统一调整为20万元。

3.平阳、泰顺、苍南最高额度仍保持50万元、最低(保底)额度由原25万元调整为20万元。

(二)借款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区、各县(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最低(保底)额度分别调整如下:

1.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乐清、瑞安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原80万调整为50万元、最低(保底)额度由35万调整为20万元。

2.永嘉、洞头、文成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由原80万元、60万元、60万元统一调整为40万元,最低(保底)额度分别由原35万元、30万元、35万元统一调整为15万元。

3.平阳、泰顺、苍南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原50万元调整为30万元、最低(保底)额度由原25万元调整为15万元。

二、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办法


(一)原“以缴存余额乘以倍数计算贷款额度”调整为“以近一年住房公积金月平均余额乘以按缴存时限确定的倍数计算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近一年的住房公积金月平均余额×按缴存时限确定的倍数+配偶近一年的住房公积金月平均余额×按缴存时限确定的倍数(贷款额度计算至千元,取千元整数)。

1、月平均余额是指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近12个月的月均余额(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2、缴存时限倍数的确定,以缴存时限小于等于12个月为4倍作为基准,缴存时限每增加12个月倍数增加1倍,最高增至10倍(缴存时限倍数的确定见附表)。

3、原异地缴存职工转移到我市继续缴存的,可依职工的申请,根据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的信息,将异地缴存的时间予以确定缴存时限倍数。

4、异地缴存来温州购房申请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以异地缴存证明中“最近连续缴存时间”和账户明细信息予以确定缴存时限倍数和月平均余额。

(二)取消原“以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还贷比例55%计算的月还款额,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的贷款额度。”的计算项,合并在借款人选择确定贷款偿还方式及确定还款期限时的还款比例控制。

(三)调整计算贷款额度的首付比例。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由原不得低于20%调整为不得低于30%。

缴存职工家庭已拥有1套自住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由原不得低于30%调整为不得低于50%。

三、职工家庭贷款次数控制


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已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次的,暂停其第3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获得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含已结清的),均计算为1次贷款次数。
(一)本条款“已获得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已登记审核通过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

(二)职工已在本市开具过异地贷款缴存证明的,在我市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核查异地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的发放情况后予以认定贷款次数。

(三)职工持异地贷款缴存证明来我市购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含公转商贴息贷款),根据缴存地出具的异地缴存证明上的贷款次数和本市已获得过的贷款次数予以认定贷款次数。

四、调整贷款月还款的最高还款比例控制


将“借款人贷款时确定的每月归还贷款本息额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55%”调整为“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60%”。

借款人选择还款方式(按月分期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及还款期限时,其贷款还款能力受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最高不超过60%的还贷比例的控制。

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


职工购买二手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可直接划入借款人的个人银行账户”调整为“划入售房人或第三方的银行账户(在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供,由贷款地管理机构审核)。”

六、完善无房租赁提取政策


(一)职工因无房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单身职工每年提取额度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职工本人及配偶每年提取额度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调整为:缴存职工每月提取额度最高不得超过1千元。

(二)取消“职工因无房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须在支付房租之日起的6个月内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三)职工可按月申请无房租赁提取。一次申请提取的月份(往前)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已提取的月份不得重复提取。

七、完善特困低保提取政策


(一)市区、各县(市)特困低保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参照执行各自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执行市中心参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明确的全市统一标准。

2017年特困低保提取住房公积金参照执行的全市统一标准为每月804 元。今后各年度,市中心按上一年度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年度参照执行的全市统一标准。

(二)享受特困职工待遇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职工,可按月申请特困低保提取。一次申请提取的月份(往前)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已提取的月份不得重复提取。

八、明确提取、贷款业务管控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连续缴存满6个月(个人自愿缴存预缴部分不予计算),方可申请。在提取本人缴存账户余额后仍不足的,由其配偶、父母、子女等人还可申请提取缴存账户中的余额。

(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贷款和提取(含配偶)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套自住住房的购买房款总额或建造、翻建、大修的工程费用总额。

(三)缴存职工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又办理了所购房退房手续的,须在办结退房手续之日30日内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退还,逾期不退还的,依法予以追回,并视为严重失信行为,纳入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管理。

九、加强实施违规提取管理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资料等骗提行为的职工,经核实,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其失信记录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发现骗提行为的,要向其单位和纪检部门通报。

十、其他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以前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执行本通知。

附件:缴存时限与倍数确定表。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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