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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衢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文件名称: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18-07-20

发文单位: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生效日期: 2018-08-09

发文字号: 衢公积金〔2018〕38 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衢各单位:

修订后的《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衢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衢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五次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20日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积金贷款管理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以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向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用于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管理。

上述所指的自住住房,是指借款人及其配偶用于自住的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衢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四条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应签订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

第二章公积金贷款楼盘管理

第五条楼盘管理审批机构为衢州市公积金中心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贷审会由中心主任和中心分管副主任、结算运行、审批等部门人员组成,一般为5至7人。各县(市)的楼盘向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受理,市区(含柯城区、衢江区)统一向市公积金中心直接申请受理。

第六条楼盘准入条件及所需资料

楼盘准入按房屋属性和准入次数将申报楼盘划分为期房、现房、新增楼栋三类楼盘准入项目。期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房开企业”)在建的、暂不能交付使用的,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的商品房;现房指房开企业已取得房地产权证,消费者在购买时即买即可入住的商品房;新增楼栋指该楼盘已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项目(楼盘)合作协议》后新增的楼栋。

房开企业申报楼盘项目公积金合作贷款,应当根据楼盘不同情况向楼盘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申报资料:《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项目(楼盘)申报表》、《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公积金贷款项目(楼盘)申报表》或《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项目(楼盘)新增楼栋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必要时,除申报表所指项目外,按中心要求提供其他资料。房开企业应满足以下要求:证照齐全、主要财务指标正常、无重要负面信息、企业信用良好、按照缴纳社保清单依据建立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制度、房开企业支持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

申报楼盘项目须根据中心要求满足楼盘项目准入条件并提供准入资料:

1、期房楼盘

贷款楼盘项目准入条件:项目手续齐全、建设资金落实,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达到工程进度规定标准。

准入所需资料:

(1)房开企业应提供以下项目资质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楼盘立项批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证;地名命名及门牌编号证明。

(2)房开企业应提供以下开发资质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新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或证明回执;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房开企业资质证书(需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资质达三级(含)以上且注册资本到位800万元(含)以上;资质未达三级的,则注册资本到位1000万元(含)以上或楼盘已全部结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上一年度会计年报及上个月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2、现房楼盘

贷款楼盘项目准入条件:项目手续齐全、楼盘竣工验收合格,已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准入所需资料:

(1)房开企业应提供以下项目资质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楼盘立项批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地名命名及门牌编号证明。

(2)房开企业应提供以下开发资质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新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或证明回执;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房开企业资质证书(需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资质达三级(含)以上且注册资本到位800万元(含)以上;资质未达三级的,则注册资本到位1000万元(含)以上或楼盘已全部结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上一年度会计年报及上个月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3、贷款楼盘新增楼栋

贷款楼盘项目准入条件:项目手续齐全、建设资金落实、已达到工程进度规定标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并在前期已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项目(楼盘)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准入所需资料:

房开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证;上个月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企业缴纳社保清单;支持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承诺书及承诺公示证明;楼栋及门牌信息清单。

第七条楼盘准入的标准

楼盘项目多层主体结顶或高层主体结构达到2/3,房开企业可向楼盘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准入。准入后,所开发的楼盘项目采取办妥抵押物抵押预告登记后再放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方式。房开企业自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项目(楼盘)合作协议》生效,至为购买其商品房的借款人完全办妥抵押期间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八条楼盘准入审批

1、楼盘调查

房开企业按规定准备齐全准入资料后,向楼盘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楼盘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一次性受理后,通过材料审查、原件和复印件核对等手段对楼盘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3日内对楼盘项目进行调查,现场踏看楼栋实施进度,现场踏看一般由3名以上相关科室人员参与。结算运行科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调查意见,同时在《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项目(楼盘)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符合准入条件的,将楼盘资料提交;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向房开企业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资料。对存在下列情形的楼盘项目,应提出不予贷款意见。

(1)公司及其开发、销售情况存在不合法行为的;

(2)公司财务状况不良,抽逃资本、资不抵债或其它规定比例以上,且无合理筹资方案的;

(3)公司伪造财务会计数据,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信用状况恶化的;

(4)调查人员预测公司财务能力或销售能力同时存在风险的。

2、楼盘审核

楼盘审核由结算运行科统一负责,应在楼盘调查提交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人员审核申报楼盘项目资料及调查报告,并进行综合风险评估,对该项目做出同意审查意见、不同意审查意见或退回重新调查的审核意见。

3、楼盘审批

楼盘准入调查和审核通过后,提交贷审会审批。贷审会原则上每月上旬召开一次,审议相关楼盘准入资格。经贷审会审议通过后,由市中心法定代表人在《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项目(楼盘)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最终完成《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项目(楼盘)合作协议》和《衢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合作协议》的签订。

第九条楼盘后续管理

楼盘管理期限自《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项目(楼盘)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该楼盘项下所有抵押权证收妥之日止。楼盘管理部门在此期间内应承担相应职责:

1、管理部门负责公积金系统中楼盘信息的维护管理工作。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部门所辖楼盘项目进行摸底调查,关注所辖楼盘项目的工作进度,了解其公司经营是否出现异常(如集中退房、假首付、低首付或垫首付销售、提供虚假证明、媒体负面报道、业主维权、与施工方发生纠纷等现象)、财务状况是否出现异常(如借高利贷、参与民间融资、拖欠已到期贷款、被追讨债务等现象)、施工进度是否正常、施工质量有无异常等。发现有风险苗头的,应及时上报贷审会,防止批量违约风险的产生,预防楼盘集中性风险。情况严重的,可暂缓受理和发放所属楼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2、对检查发现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文件下发后仍存在限制、阻扰、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责令整改;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房开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采取公开曝光,并纳入衢州信用体系失信名单。

3、以预售商品房抵押的公积金贷款,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间内竣工,房开企业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的三个月内,办妥房产正式抵押手续。

4、楼盘档案管理应按照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浙江省档案局《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目标考核认定办法》文件精神,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借阅、管理、销毁等工作,保证贷款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楼盘准入资料与档案室进行移交前,需将楼栋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收齐归入档案。

第十条贷款楼盘合作中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终)止合作关系,并暂停或停止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及发放:

1、房开企业存在媒体负面报道、业主维权等情况或涉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经核查属实的;

2、房开企业为贷款客户提供虚假证明、自行或协助他人伪造按揭贷款;

3、变相少收购房首付款或变相缓收购房首付款;

4、出现“假个贷”或“问题个贷”苗头;

5、楼盘出现停、缓建等“烂尾”迹象;

6、存在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情况,且拒不整改的;

7、存在其他重大风险、法律瑕疵以及中心认为应当中止的情况;

8、其他可能导致贷款风险的情形。

第十一条贷款楼盘中止及重新准入条件

1、贷款楼盘中止

楼盘所在地中心发现有属于贷款楼盘合作中止所列情形的,应及时将调查报告上报贷审会审议,暂停或中止合作关系。

2、贷款楼盘重新准入条件

对于整改到位的贷款楼盘项目,房开企业应按本管理办法向所属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重新准入申请。

第三章贷款条件

第十二条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住房公积金,且申请时账户属于正常状态。

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距上次还清贷款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且10年内不得有3条及以上的公积金贷款记录。

3、借款申请人及房屋共有权人家庭在购房所在城区范围内房产数量不超过2套。

4、借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稳定经济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征信报告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1)借款申请人或配偶信用卡和贷款有逾期尚未偿还的本金或利息的,账户状态出现冻结、呆账的;

(2)最近24个月内,借款申请人或配偶信用卡业务逾期含贷款还款逾期合计10次及以上的;

(3)最近24个月内,借款申请人或配偶拖欠贷款本金或利息连续3期或累计6期及以上的(信用卡单笔逾期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次数计入贷款逾期次数);

(4)最近24个月内,借款申请人或配偶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方式,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

(5)五年内有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公积金贷款出现过涉案诉讼情况的。

6、借款申请人距离退休年限在1年以上。

7、借款申请人须以购买自住住房的总价值设定全额抵押。

8、借款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9、部队转业干部,缴存次月即可申请贷款(须提供干部转业证)。

10、在全国范围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衢州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已经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贷款)的职工,无论贷款是否结清,不得受理其异地贷款申请,也不得出具《异地贷款缴存证明》。

11、房屋共有人中有未成年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12、非住宅类房产,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13、公积金贷款设定的房产抵押土地性质应为国有土地使用性质。

1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贷款的时限:

1、购买商品房的,借款申请人应在所购商品房网签买卖合同签订时间的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2、购买二手房的,借款申请人应办妥房屋交易过户手续,交纳房屋契税,在二手房办理房屋交易的30天(即房屋交易受理时间)内,提出贷款申请;

3、建造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应在规划部门批准文件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房屋竣工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提出贷款申请。

第四章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十四条每笔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标准:

1、房屋共有人有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以外共有人(包含已成年的子女、父母或其他关系人),有经公证过的产权份额约定公证书的,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按公证书约定份额房产价值办理贷款;无份额约定公证书的,按产权共有人数平均分配产权份额,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按其拥有份额房产价值办理贷款。

2、不高于购建房款总额的相应比例。其中:(1)对于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其中首套房为二手房的,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产交易契税计税金额的50%,不够部分可按银行规定申请商业组合贷款);(2)对于购买第二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其中第二套房为二手房的,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总额度不得超过房产交易契税计税金额的50%);(3)建造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造价总额的60%,造价总额按住房土地使用权面积×3000元/㎡计算。

3、可贷款额度按以下公式计算:可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配偶)贷款时月缴存公积金金额×12(个月)×剩余工龄(最长不超过25年)。

4、夫妻双方分别按个人的缴存额和距离退休的剩余工龄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同时不超过申请时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限额。

5、在衢州市范围内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10年以上,且未曾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每户贷款额度可增加10万元,提高后的贷款额不能超过贷款政策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6、月还款额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家庭月平均收入的60%。

7、执行房地产调控措施。上级部门房地产调控措施规定的额度,可贷比例与前款不一致的,以调控措施为准。

第十五条引进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按

规定支付完首付比例后,可享受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

1、引进高层次人才对象:

第一类:顶尖人才

第二类:国家级领军人才

第三类:省级领军人才

第四类:市级领军人才

第五类:其他高层次人才

2、贷款优惠政策:

(1)引进高层次人才可适度提高贷款额度。第一、二、三类,最高可按我市当期最高贷款限额的2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市级领军人才,最高可按我市当期最高贷款限额的1.6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高层次人才,最高按我市当期最高贷款限额的1.4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事业单位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首次购买自住住房住房的(144平方米以下),按规定支付完首付比例后,可全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当期最高贷款限额的2倍。

(3)引进高层次人才必须及时缴纳住房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般条件方可申请。如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只要有一人符合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就可按上述标准家庭当期最高贷款限额执行。

第十六条贷款期限须符合以下条件:

1、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2、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之后5年。

3、购买二手房的,贷款终止时间距离土地终止时间不得少于10年。

第五章贷款利率

第十七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时,合同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的,从调整利率的下一年1月1号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执行住房公积金基准利率;如属第二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执行住房公积金基准利率的1.1倍。

第六章贴息贷款

第十八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是指由商业银行按照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批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向借款人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贴息贷款适用对象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新市民。借款人支付利率执行商业贷款利率,对于商业贷款实际利率高出同期限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部分,由公积金中心按月给予补贴,但超出商业基准利率部分不予补贴。

第十九条借款人申请贴息贷款,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2、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

3、购房首付款符合相关规定;

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新市民收入信息按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月还款额不得超过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缴存基数总额的60%(组合贷款的不得超过50%),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以贷款所购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购买商品房的,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为购房人提供阶段性担保;

6、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贴息贷款申请经住房公积金中心和承办银行审批后,借款人(含抵押人、保证人)须按规定与承办银行签订《衢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合同》和《衢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协议》。

第二十一条贷款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利率,下同)的,住房公积金中心按规定相应调整贷款利差补贴金额。借款人如提前部分偿还或提前结清贴息贷款的,应征得承办银行同意。承办银行须及时报送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将根据变更情况调整相应利差补贴金额。

第二十二条职工申请贴息贷款额度不足的,可同时向承办银行申请商业贷款,即贴息组合贷款。商业贷款,按照承办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贷款贴息政策,抵押物由承办银行全权处置:

1、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提供虚假、无效、非法资料申请贷款的;

2、累计4个月或连续2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

3、停止公积金缴存3个月以上的;

4、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又无人代其履行债务的;

5、抵押房屋被有关司法机关依法限制、处置的;

6、承办银行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决定提前收回贴息贷款本息的;

7、其他法定或约定情形。

第七章贷款申请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到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已开通数据共享的可通过数据平台采集):

1、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

2、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户籍信息和婚姻状况信息;

3、借款申请人和配偶及共同申请人收入信息(可通过社保缴存基数及公积金缴存基数采集),若月还款额超过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缴存基数总额的60%(组合贷款不得超过50%)的,则须出具单位收入证明;

4、在全国范围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缴存地公积金证明及近1年的缴存明细;

5、购房地房产证明信息;

6、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个人征信报告》(也可通过大厅自助查询机自行打印);

7、引进高层次人才另需提供《衢州市高层次人才来衢服务情况备案表》;

8、商品房公积金贷款还需提供:经备案登记过的购房合同;银行交款单;首付款发票信息;预告登记证明;

9、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还需提供: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银行银行卡;房屋买卖协议或房屋拍卖协议;《不动产权证书》;完税凭证信息;增值税发票信息。二手房组合贷款的还需根据商业银行规定另外提供:首付款证明收据(首付款流水或转账凭证);卖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银行卡;贷款银行认可的房产价值评估报告;过户前的《不动产权证书》;公证收款的需提供公证书;

10、建造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还需提供:《规划许可证》和《不动产权证书》。

第八章贷款办理

第二十五条贷款受理:

1、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人,下同)填写并提交《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贷款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供证件和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申请人签字授权查询征信和共享数据平台与个人住房贷款相关信息;

3、对借款申请人信用记录进行查询;

4、对借款申请人就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进行面谈,形成《面谈记录》;

5、初步确定借款申请人贷款额度、期限、还贷方式及还贷计划。

第二十六条贷款审批:

1、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偿还能力进行审核;

2、对借款申请人填写的《贷款审批表》、《面谈笔录》等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内容的一致性进行审核;

3、对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公积金贷款政策,贷款首付、贷款利率、贷款金额及贷款期限是否合规进行审核;

4、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贷款事项,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或建议调整贷款申请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

第九章签订贷款合同

第二十七条对获审批同意的贷款,应及时通知借款申请人以及其他有关签约人,与借款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签约人当面签订贷款合同。

1、借款申请人、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三方(如属期房贷款的,需增加售房单位一方)共同签订《贷款合同》(含借款房屋抵押合同)。

2、统一使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文本,除依据合同文本管理规定进行修改的条款外,不得擅自对合同文本条款进行修改。对单笔贷款有特殊要求,应在合同中“其他约定”条款中约定。

3、合同填写内容应根据《贷款审批表》的信息和结论填写,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支付方式、贷款发放条件、贷款资金划转账户等有关条款须与贷款最终审批意见一致。

4、合同填写须符合填写规范,做到要素齐全、字迹清晰。

5、合同填写原则上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应由签约人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6、需要填写空白栏且空白栏后有备选项的,在横线上填好选定的内容后,对未选的内容应加横线表示删除;对不需要填写的空白栏,应填写“此栏空白”或“以下空白”。

第十章抵押登记

第二十八条贷款采取抵押担保方式,房屋共有权人作为共同债务人须在《贷款合同》上签字,承担其共有产权的抵押责任。

1、以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作抵押,须办妥抵押登记手续。

2、以预售房屋作抵押,按照当地房屋登记部门要求办理抵押预登记手续;在具备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条件后,应立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落实公积金中心抵押权。

第二十九条在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应将《不动产登记证明》按照重要档案管理要求归档,并在个人住房贷款档案中留存复印件。

第三十条贷款抵押担保落实后,应将抵押物的不动产抵押登记信息等录入个人贷款系统,将抵押、质押登记材料、申请材料、《面谈笔录》、《贷款审批表》等贷款材料送交贷款发放人员办理贷款发放手续;贷款已经发放的,送交档案管理岗位人员办理归档手续。

第十一章贷款发放

第三十一条贷款发放人员应按照要求核实贷款发放条件是否落实,审核贷款发放证明材料,确保合同约定的发放条件、发放证明材料符合规章制度要求。

1、以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抵押,抵押登记手续已办妥并取得《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

2、以预售房屋作抵押,阶段性担保手续已落实,并按当地房屋登记部门要求办理了预售商品房抵押预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的,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由受托银行按《贷款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直接划入售房人在受托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当地有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可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将贷款资金划入监管专用账户,再划转至售房人账户。借款人购买二手房和建造自住住房的,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由受托银行贷款资金按《贷款合同》约定划入借款人在受托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

第三十三条核算部门根据放款通知将公积金存款账户拨付到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并将贷款支付凭证各联相应交贷款发放人员归档、借款人留存。

第三十四条当公积金贷款资金不足时,公积金中心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贷款受理时间先后为序,按“轮候制”确定贷款发放时间。

第十二章贷后检查与处置

第三十五条贷后检查人员应通过查阅档案资料、查询个人贷款系统信息、实地检查等,检查房屋权属和贷款抵押登记办理情况,发现以下情况之一,应了解原因,采取措施,及时办理贷款抵押登记,在个人贷款系统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中准确记录抵押登记信息,落实公积金中心抵押权。

1、以预售商品房作抵押,在购房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2、以预售商品房作抵押,在能够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其他影响办理抵押登记或影响公积金中心抵押权实现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不能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或出现其他可能导致借款人不能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情形,应根据贷款拖欠本息时间、贷款风险程度等情况,综合采取短信、电话、信函、上门、委外、司法等手段,及时向借款人催收并做好催收处置记录和归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对贷款逾期但是有还款意愿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借款人,可通过变更还款方式协商制定新的还款计划。

第三十八条贷款通过依法拍卖、变卖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支付处置抵押物所需费用、待结案诉讼费、归还贷款本金、利息后,如价款不足以清偿,应继续向借款人追偿,如价款有剩余,应返还借款人。

第十三章贷款回收

第三十九条贷款回收是指贷款发放后,按约定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四十条贷款本金和利息回收应按照先归还贷款利息,后归还贷款本金的原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可采用

积数计息法计算。

(1)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n/[(1+月利率)n-1]。

(2)等额本金还款法: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第四十二条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应采取到期一次性清偿本息的还款方法到期一次性清偿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采取等额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方法按月还本付息。

第四十三条贷款采取按月还本付息,每月应在约定还款日前(含当日)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还款日为按户定日式,是指每笔贷款以其发放日作为约定还款日。

第四十四条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应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本金,但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不得提前部分还本。

1、用公积金余额提前偿还贷款本金的,首次申请需正常还贷满12个月以上,再次办理以贷款账户为单位需间隔不少于12个月;

2、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后,按贷款剩余本金和期数重新计算、确定借款人月还款额;

3、借款人及配偶按规定享受的货币化分房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和公积金补贴可申请用于提前偿还贷款。

第四十五条提前归还本金按以下要求计算和收取利息:

1、提前归还的本金在以后期限不再计息,此前已经收取的贷款利息也不再调整。

2、提前归还全部本金的,根据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贷款余额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利息。

3、提前归还部分本金的,对借款人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部分,按上一个还款日至提前还本日的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利息,该利息由借款人在约定还款日还款时归还,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自提前归还部分本金之日起,按贷款余额和相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重新确定借款人还款计划。

第十四章贷款合同变更

第四十六条合同变更主要包括贷款缩期变更、还款方式变更、委托扣款账户变更、借款人变更等。

第四十七条合同变更应由借款人、担保人持本人身份证件亲自办理。如借款人、担保人委托他人办理,应出具经公证的、其同意委托他人办理合同变更手续的委托书。受托人应持委托书原件和其身份证件原件办理,并将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交由中心留存。

第四十八条合同变更条件:

1、申请合同变更时是否拖欠贷款本息,如有拖欠贷款本息,应要求借款人先归还拖欠贷款本息。

2、贷款缩期后累计贷款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调整期限之日起,贷款利率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执行,已计算和收取的利息不再调整。

3、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本金,如申请变更还款方式,应按贷款余额、剩余贷款期限和调整后的还款方式重新计算还款额。

第四十九条贷款期限内委托扣款账户变更,变更账户只限于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账户。

第五十条贷款期限内,借款人申请增加共同借款人只限于期房贷款时单身,房屋交付办理产权时已婚的情形。中心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增加的共同借款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收入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验证原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将复印件留存归入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同时在个人贷款系统中相应变更借款人相关信息。

第五十一条贷款期限内,借款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非合同要素变更,公积金中心核实借款人身份后,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十五章贷款催收

第五十二条个人贷款按照风险分类状态和逾期天数,结合客户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情况,分阶段采取短信、电话、信函、上门和司法等催收手段。

第五十三条从扣款日起,对还贷卡内余额不足扣款不成功的借款人,中心发短信通知借款人。

第五十四条住房公积金中心对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正常还贷的还款人,在确认催收无效的情况下,通过律师发放律师函,与借款人协商解决逾期贷款的清收工作,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五条住房公积金中心对贷款催收执行结果应及时记录。个人贷款催收记录包括短信催收、电话催收等产生的电子记录,也包括对帐单、催收通知书、律师催收函等纸质记录,以及通过上门、司法催收形成的催收证明材料。催收记录应妥善保管,纸质记录应专夹保管。

第十六章档案管理

第五十六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借阅、管理、销毁等工作,保证贷款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五十七条公积金个人贷款档案是指本中心在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形成的专业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1、归档范围:

(1)个人资料:借款人及其配偶、房屋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收入证明等;

(2)贷款资料:借款申请、借款合同、购建房合同、房屋评估报告、付款凭证及契税证、《不动产权证》等;

(3)基础资料:贷款业务经办人在受理、调查、审批和发放等各环节形成的档案资料及卷内文件目录、卷内备考表等;

(4)其他要求收存的资料。

2、资料收集与移交:贷款业务经办人负责收集办理贷款有关资料,于次月15号前将上月收集的资料装订成册并移交档案室,其中个人贷款档案以户为单位组卷,一户一卷。移交时须填写资料移交清单,清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第五十八条贷款综合资料档案是指本中心在开展公积金贷款管理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商品房楼盘开发、销售情况等资料。分现房备案资料和期房发放贷款审批资料两种。

1、归档范围:

(1)现房备案资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综合验收通知书、银行开户情况表等复印件。

(2)期房审批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新编门牌使用批准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公司股东会议认可担保事项决议、企业(包括在衢投资企业、承销企业)全员缴存公积金凭证、申请日前一季度会计报表、预售楼盘发放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房屋结顶证明、房屋综合验收通知书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2、资料收集与移交:由结算运行科按申请贷款的开发项目为单位收集后输入贷款管理业务系统,并整理立卷。在次年3月底前将上年产生的立卷资料移交给档案室。移交时须填写资料移交清单,清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七章抵押物的管理

第五十九条抵押登记跟踪落实。贷款发放后,应跟踪落实抵押登记情况。对期房办理预告登记的,应密切关注楼盘建设进度和房屋产权证办理情况,督促房开企业及时交付他项权证,落实正式抵押登记。

第六十条确定专人负责接收他项权证。他项权证接收人应在收到房开企业移交他项权证的当天,将权证号码实时录入贷款系统中,并将他项权证放入个人贷款档案。

第六十一条抵押物检查。抵押期间,因政策调整导致抵押物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房价下跌),或贷款出现逾期,或出现洪水、地震等对抵押物价值产生较大影响的系统性风险,或贷款监测过程中发现抵押物发生异常情况时,经办人员应对抵押物的存续状况以及占有、使用、转让、出租、赠与、拆迁及其他处分行为进行及时检查。

第六十二条抵押物控制措施。抵押物检查中如发现价值非正常减少,如贬值、毁损或灭失致使公积金中心权利受到危害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包括追加担保、催收贷款、法律诉讼等,同时要求抵押人立即停止其行为或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若抵押人无法完全恢复,应要求抵押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六十三条抵押物的返还。在借款合同项下抵押物所担保的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后,应及时办理解押手续,并将所保管的抵押物权属证明及有关单证返还抵押人。

第十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离婚或其他法定原因不能正常偿还贷款的,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财产拥有人作为还款义务人履行正常偿还贷款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抵押人对作为抵押物的房屋,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履行《贷款合同》各方发生纠纷时,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七条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各方,在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前,原合同及其附件继续有效。

第六十八条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并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十九条借款人不能履行贷款合同,出现下列情况的,公积金中心有权通过提前行使担保债权或其他方式收回贷款本息:

1、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2、借款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赠人的,或借款人死亡,还款义务人拒绝偿还贷款的;

3、借款人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骗取贷款的;

4、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5、借款人及其配偶在贷款期内无正当理由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6、借款人违反《贷款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经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指出,不予纠正的;

7、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行为的。

第七十条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公积金中心可依法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处理抵押物的有关费用;

2、扣除与抵押物有关的税款;

3、偿还抵押人所欠贷款本息和支付违约金。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向借款人追索。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清偿贷款本息多余的,多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第七十一条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公积金贷款本息,没收非法所得,将骗取人纳入公积金失信行为名单管理,并对其处以被骗取贷款金额5%至1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8月9日起施行,原实施细则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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