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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衢州市本级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衢州市本级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2-29

发文单位: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效日期: 2018-12-29

发文字号: 衢市人社社〔2018〕202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衢州市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提高企业人才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水平,鼓励企业吸引和留住各类人才,增强企业竞争力,制定了企业人才集合年金。

市本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将衢州市本级纳入中小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试点的函》(浙人社函〔2018〕184号),我局制定了《衢州市本级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9日

衢州市本级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提高企业人才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水平,鼓励企业吸引和留住各类人才,增强企业竞争力,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1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参加衢州市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企业自愿参加人才集合年金计划;

(三)企业注册地址在衢州市行政区域内;

(四)企业未建立单一年金计划;

(五)企业经营情况良好,有能力承担年金计划相关费用和支出。

第三条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的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个人自愿参加本集合年金计划;

(二)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三)市本级各类企业中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以上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具有实职的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企业需要的其它人才。

第四条企业人才集合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与参加人员共同缴纳,企业和参加人员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2%。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与企业缴费的比例可在1∶10-1∶2之间自行确定,同一企业执行相同比例。企业缴费分配给参加人员个人每年最高额度不超过12万元。

第五条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实行按年缴费形式,企业按年度将全部缴费款项按时、足额汇至托管人开立的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参加人员个人缴费由企业从个人工资中代扣。

第六条按照《企业年金办法》等规定设立统一的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制定规范的《衢州市本级企业人才集合年金方案》,采取由企业直接加入的模式,自主决定缴费标准、方式以及特别约定实施。

第七条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由具有国家认定企业年金的受托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资金托管人、账户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资格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共同管理运行。

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银行联合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备案(含合作形式、运营方式、年金产品等内容),同一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在本办法实施后一个月内报备,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在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受托人,与其签订《企业年金受托合同》,自愿选择受托人提供标准化的集合年金投资组合产品,一个企业只能参加一个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第八条企业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加入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申请,填写《衢州市本级企业人才参加集合年金计划方案报备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参加人员名单、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纳的年金金额、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技能资格证书或职务任命文件(复印件)、企业人员同意加入企业人才集合年金方案确认书等资料。

第九条市人力社保局收到企业报备的年金计划方案后,按规定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批复。

第十条企业根据人力社保部门同意企业人才参加集合年金计划方案的备案批复,与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机构签订受托合同,并选择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的投资组合,正式实施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工作。

企业变更受托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受托合同。企业重新确定受托人按上述经办流程办理,年金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转移衔接。

第十一条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在运作过程中的受托管理费、投资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在年金基金中按规定扣除,账户管理费由企业按相关约定支付。

第十二条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年金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新就业单位已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年金账户可转入新单位年金账户。

第十三条对连续两期未缴纳年金费用的年金账户,将采取账户封存的方式处理。

第十四条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的人员发生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的,其年金账户资金按国家规定领取。

第十五条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基金管理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受托机构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年金运作的余额和收益信息书面反馈给各参加企业和人员及市人力社保局。

第十七条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因履行企业年金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诉讼;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加入人才集合年金计划,需经各级国资管理部门核准。

第二十条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企业人才集合年金方案的政策指导和解释,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及年金方案规定的,由市人力社保局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今后上级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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