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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1-29

发文单位: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效日期: 2018-01-01

发文字号: 连人社发〔2017〕433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基金平稳运行,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将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9万元(含),大病救助基金起付标准相应调整为9万元。

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基金平稳运行,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将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9万元(含),大病救助基金起付标准相应调整为9万元。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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