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1-29
发文单位: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效日期: 2018-01-01
发文字号: 连人社发〔2017〕433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基金平稳运行,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将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9万元(含),大病救助基金起付标准相应调整为9万元。
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基金平稳运行,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将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9万元(含),大病救助基金起付标准相应调整为9万元。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