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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做好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6-29

发文单位: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生效日期: 2018-07-01

发文字号: 青住金字〔2018〕41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我市有关规定,本次通知重点: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3.房公积金月缴存额;4.其他事项。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我市有关规定,现就2018年度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自2018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本市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0884.74元。

2018年度各(区)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中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为1768.33元,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为1602.5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不得超过2506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分别为88元,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分别为80元。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分别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四、其他事项

(一)2018年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所属期间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各单位应在规定期间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申报工作,自本单位缴交2018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开始启用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二)各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后,应将核定情况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说明:

一、根据青岛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2017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3539元,月平均6961.58元。

二、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青岛市2017年1-5月,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1710元,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1550元,2017年6月-12月,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1810元,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1640元。由此计算,2017年六区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为1768.33元,四市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为1602.50元。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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