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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关于进一步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0-26

发文单位: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效日期: 2018-12-25

发文字号: 丽人社〔2018〕261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现就进一步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从2018年12月25日起,除符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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