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9-04
发文单位: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效日期: 2018-01-01
发文字号: 丽人社〔2018〕204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91号)精神,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13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55元,并于2018年9月底前发放到位。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91号)精神,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13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55元,并于2018年9月底前发放到位。
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民生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对广大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关心,各地要予以高度重视,要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相关工作,尽快将提高后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
201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