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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丽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摘要: 为缓解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供需矛盾,保障更多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分中心,各缴存单位:

为缓解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供需矛盾,保障更多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60万调整为50万;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30万调整为25万。

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第一至四类高层次人才,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90万调整为80万,仅高层次人才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60万调整为50万。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第五类高层次人才,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70万调整为60万,仅高层次人才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50万调整为40万。

二、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内,贷款申请人实际可贷额度由不超过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近12月(含申请贷款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的15倍调整为10倍。

三、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直至全市公积金存贷比降至100%以下。

四、职工家庭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1年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二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3年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若资金需求增长过快时,可以适度实施轮候制,确保全市公积金运行安全有序。

六、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现房已交易过户或期房已签定购房合同并登记备案,且此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预约登记的,仍按原政策执行。本政策未涉及的内容,仍按住房公积金原有政策执行。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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