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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操作细则》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操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6-26

发文单位: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生效日期: 2018-06-26

发文字号: 沪公积金〔2016〕97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上海出台关于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通知,该通知在具体流程上有着一定的规范

为了指导和规范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根据《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申请范围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按照各不低于5%缴存住房公积金:

1、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2、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的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明确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1、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2、已连续三年批准降低比例缴存或上一年已批准缓缴的企业,经营仍然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3、经济效益差或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扣除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工资未达到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经职工本人同意后申请缓缴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材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1、申请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单位设立和注册资本的证明复印件;

3、准确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职代会或工会章、上级主管单位公章的一式五联的《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见附件1);

4、经本单位职代会或工会通过的决议文件。无职代会或工会的,须经所有应缴职工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并签字,由单位加盖公章。

(二)单位降低缴存比例原因的证明材料:

1、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前两个会计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或经审计的前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2)加盖单位公章的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出具的当年《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若单位无法提供上述核定表,则需提供经单位职工签字确认的工资收入证明;

2、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前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三)单位缓缴原因的证明材料:

1、濒临破产的企业应提供经审计的前三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前三个会计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2、已停产的企业应提供停产的相关证明材料。

3、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4、已连续三年批准降低比例缴存或上一年已批准缓缴的企业,经营仍然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已连续三年批准降低比例缴存或上一年已批准缓缴的审批件。

(2)加盖单位公章的前两个会计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当年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3)加盖单位公章的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出具的当年《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若单位无法提供上述核定表,则需提供经单位职工签字确认的工资收入证明。

5、经济效益差或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扣除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工资未达到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申请缓缴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前两个会计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或经审计的前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2)加盖单位公章的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出具的当年《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若单位无法提供上述核定表,则需提供经单位职工签字确认的工资收入证明。

(3)同意职工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缓缴的职工本人签字《职工缓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见附件2)

三、申请要求

(一)申请单位应先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内容提交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内部公示。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议召开和表决等程序应符合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相关规定。

(二)申请单位应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所在区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市公积金中心将单位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申请单位不得在提供的需要职工签字确认的相关证明材料上伪造职工签名或违背职工意愿强制职工签名。

四、受理地点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所在区的市公积金中心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区(县)管理部”)。

五、受理与审核

(一)申请单位按要求提供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在材料符合规定并齐全情况下,区(县)管理部应予以受理。

(二)区(县)管理部应在受理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条件,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初审意见。

(三)区(县)管理部应将初审通过的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材料报市公积金中心审核, 市公积金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或不同意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核意见。

(四)市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的,单位持《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所在区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手续。

(五) 市公积金中心将对审核通过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统一向税务、社保机构进行信息核实,加强监管。

六、补缴

(一)补缴要求

1、已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2、已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且同时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缴存,并按照已批准降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3、单位在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间,如遇职工退休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将少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至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补缴证明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出具的当年《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若单位无法提供上述核定表,则需提供经单位职工签字确认的工资收入证明。

2、加盖单位公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七、违规处理

(一)单位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又未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根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二)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市公积金中心将单位相关信息依法在住房公积金网站上公开相关信息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施行时间

本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

1.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2.职工缓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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