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6-08
发文单位: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生效日期: 2018-06-08
发文字号: 镇公积金﹝2018﹞56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本通知主要内容包括:1.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2.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 3.规范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和离市销户提取等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促进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经研究,现就规范改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适度提高在我市租住商品住房的可提取额度标准,简化可提取额度测算方法。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在我市无自有住房的,未婚职工每月可提取额度由最高不超过700元提高到最高不超过800元,已婚职工家庭每月可提取额度由最高不超过1200元提高到最高不超过1600元。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年可申请办理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个月可提取额度,逾期未办理的不累计支付。
二、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
缴存职工在异地购买住房,购房所在地与缴存职工本人、共同购房配偶或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一致的,可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
三、规范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和离市销户提取。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符合离市销户提取业务办理要求的,封存满半年后可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我市接收异地转移接续转入的,应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
四、规范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
缴存职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购买住房的,只有购房人可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所购房屋两年内存在重复交易行为的,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两年后才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
五、缩短审核时限,提升服务效能。
缴存职工提取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核无误后即时办理。对异地购买住房等提取情形,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辖市区分中心、管理部按本通知执行。
七、本通知由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