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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4-01

发文单位: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生效日期: 2018-04-01

发文字号: 镇公积金﹝2018﹞19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本通知主要内容包括:1.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存贷比挂钩机制 2.调整住房公积金二次贷款的条件 3.强化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4.加强对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贷款的管理。

市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公积金制度高效运行,维护公积金缴存职工相关权益,经2018年3月21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公积金有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存贷比挂钩机制

按照公积金缴存职工的缴存年限,将缴存职工公积金可贷额度,与贷款职工家庭的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合计以倍数方式挂钩。自政策实施之日起,公积金缴存职工缴存年限未满一年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贷款申请时申请人家庭公积金账户合计缴存余额的8倍;公积金缴存年限超过一年(含)不足两年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贷款申请时申请人家庭公积金账户合计缴存余额的10倍;公积金缴存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受缴存账户余额的限制,按照原有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方式确定可贷额度。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二次贷款的条件

申请公积金二次贷款的职工缴存时限由正常连续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提高到12个月(含)以上,且不得通过补缴等方式续缴公积金,以保障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刚需房的贷款需求。

三、强化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自由职业者申请公积金贷款后应正常按月缴存公积金用以归还公积金贷款,不得中断每月的公积金缴存,如自由职业者自贷款发放后,未履行按月足额缴存公积金义务连续3个月(含)以上的,公积金中心将提前收回公积金贷款。

四、加强对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贷款的管理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应为与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短期挂靠其他单位缴纳公积金的形式直接或间接套取公积金贷款。对公积金缴存未满一年的职工家庭(不含自由职业者),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同时提供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在职证明、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五、本通知未涉及的事项仍按原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六、各辖市区分中心、管理部按照本通知执行。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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