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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市区职工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统一市区职工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7-28

发文单位: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效日期: 2017-07-01

发文字号: 台人社发〔2017〕72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6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区社保一体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127号)精神,经报市政府同意,统一市区职工工伤保险费率。

椒江、黄岩、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6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区社保一体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127号)精神,经报市政府同意,统一市区职工工伤保险费率,各行业费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类至八类风险类别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费率,分别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费率调整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各地在8月份征缴时执行到位。用人单位费率浮动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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