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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的通知

文件名称: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1-16

发文单位: 安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生效日期: 2016-12-01

发文字号: 宜政办秘〔2016〕111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城乡医保协调发展,有效推进分级诊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城乡医保协调发展,有效推进分级诊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年度内首次住院的,其在本地住院起付标准确定为: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300元。

异地急诊、转诊转院(经批准)的住院起付标准均为:1000元。

二、参保人员年度内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较首次下降200元。

三、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201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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