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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险关系市内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社会保险关系市内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1-17

发文单位: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效日期: 2017-01-17

发文字号: 连人社规发〔2017〕1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社会保险市内转移接续的条件、程序及临时缴费账户的归集等方面发布的通知。

关于社会保险关系市内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206号)、《江苏省人社厅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苏人社函〔2016〕3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市内各统筹区之间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移条件

(一)基本养老保险

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二)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流动就业人员,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同时,一并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公务员、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或参加省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人员,可以单独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二、转移程序

(一)转出

参保人员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二)转入

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通过社保系统与原参保地共同操作完成。

(三)医保个人账户

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流动就业人员,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全部转入新参保地,市内各统筹区社保机构之间按年进行结算。

三、临时缴费账户的归集

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就业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办理将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至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的相关手续。

四、其他要求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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