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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11-11

发文单位: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生效日期: 2020-01-01

发文字号: 京医保发〔2019〕25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2020年1月1日起,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政府补助标准、报销比例有所调整,并开始实行首诊制度。

各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教委,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确保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2020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城乡老年人和学生儿童每人每年300元,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每年520元。

二、2020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调整为:城乡老年人每人每年4180元,其中市级财政补助1860元,区级财政补助232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610元,其中市级财政补助575元,区级财政补助1035元;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每年2150元,其中市级财政补助845元,区级财政补助1305元。

三、2020年1月1日起,本市城乡居民在各区医院、区中医院等区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由75%提高到78%。

四、2020年1月1日起,本市城乡老年人和劳动年龄内居民实行首诊制度。首诊定点医疗机构为本人选定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各区区属(由区、镇政府主办的)定点医疗机构。未经首诊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门诊(急诊除外)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凭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证明,转往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共同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首诊转诊有效时间为180天。

五、其它政策仍按《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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