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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金不知道如何领?必看杭州生育保险知识普及贴

生育保险金是通过国家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12 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

2、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

一、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

女职工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如下:
1、妊娠 7 个月以上(含)生产或早产的,按98天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 0.5 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 0.5 个月。
2、妊娠 3 个月以上(含)、 7 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 1.7 个月计发。
3、妊娠不满 3 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按 1 个月计发。

 二、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开支范围的按规定支付。
女职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外地生育的,其在生育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到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
女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12 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支付生育医疗补贴费,剖宫产2000 元、助娩产1500 元、正常产(含顺产、流产、引产)1000 元。

三、计划生育医疗费

职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发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算。

四、计划生育手术津贴(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工资)

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内享受计划生育手术津贴(即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工资)。计划生育手术津贴按照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和计划生育手术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计发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如下:
1、放置宫内节育器按 2 天计发。
2、取宫内节育器按 1 天计发。
3、输精管结扎按 7 天计发。
4、单纯输卵管结扎按 21 天计发。
5、产后结扎输卵管按 14 天计发。
6、人工流产按 14 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按 16 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按 30 天计发。
7、中期终止妊娠按 30 天计发 ; 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按 40 天计发。
国家调整计划生育休假期限的,以上计发天数随之调整。

五、生育津贴申请

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 18 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杭州市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
2、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
3、婴儿出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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