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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企业减负措施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22日发布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着力为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着力为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规定,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聚焦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关切,着力纾解企业困难,减轻企业负担,特别是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区域、行业的企业帮扶力度,努力把疫情影响降至最低,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强化跨部门信息共享,汇总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中高风险地区及实施封闭封控管理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名单,引导金融机构高效对接企业融资需求,精准提供融资支持。推动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助力小微企业缓解资金周转压力。对于实施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推广运用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转贷服务机制,力争在“两项机制”支持下2021年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全年增长30%以上、新增小微企业法人“首贷户”数量高于2020年。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的容忍度标准。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和个人下调贷款利率5%—10%、减免手续费用、延期或展期1—3个月、免除1—3个月罚息等,相关小额贷款公司可据此上调融资余额和贷款余额上限。(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牵头)

二、进一步减税降费

受疫情影响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依法申请延期申报。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对纳税人在中高风险地区及实施封闭封控管理区域内或用于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房产、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免征2021年6月至7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人民币(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人民币)的,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但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继续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落实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征收所属期为2021年度)。对所属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予以免征。(广州市税务局、市残联牵头)

三、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

阶段性调整全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至2022年4月底,原缴费系数为0.6的下调为0.4,原缴费系数为0.8的下调为0.6。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在实施省级统筹基准费率标准和继续执行费率浮动办法的基础上,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阶段性按下调50%执行。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缴费率政策,用人单位的职工医保缴费率降低为6.35%(含生育保险费0.85%)。对全市中高风险地区及实施封闭封控管理区域内的单位、个人,尽量通过网上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保险的参保缴费业务,未能按时办理的,可以在调整为非中高风险地区或解除封闭封控管理的次月起3个月内补办补缴,此期间不加收滞纳金,视同正常缴费,不影响个人社保权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保局,广州市税务局牵头)

四、减轻企业租金负担

对承租市属、区属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实际控制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的土地房产(住宅用途除外),且最终承租人为非国有企业和非行政性事业单位的给予租金减免。其中,在有效合同期内,对位于中高风险地区及实施封闭封控管理区域范围内的,给予减免2个月租金;市内其他区域的,给予减免1个月租金;免收的租金在国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管理中视作利润。(市国资委、财政局、文资办及其他受托管国资监管机构,各区政府牵头)各区要引导支持集体物业、非国有企业和个人业主为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中高风险地区及实施封闭封控管理区域内的最终承租人减免租金或允许延期、分期缴租,对执行情况较好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各区政府、广州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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