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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通知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1年6月28日发布了关于调整温州市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通知,本次通知包含温州市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相关单位,个人自愿缴存职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21年7月1日起,开展温州市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同级组织、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按同级组织、人社、财政部门核定口径计算;企业和其他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0年在本单位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

缴存基数上限为市统计局公布的温州市2020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统计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4810元;下限为单位所在县(市、区)的最低月工资标准(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灵昆街道、 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2010元/月;洞头区(灵昆街道除外)、乐清市、瑞安市1800元/月;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1660元/月)。

各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具体调整工作,根据各地组织部门、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口径核定的进度安排,可另行通知实施。

二、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机关事业单位缴存比例按12%执行。社会团体缴存比例原则上按12%执行。企业、民办非企业以及其他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原则上应当一致。

三、月缴存额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单位月缴存额与个人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为:

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计算),

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计算),

职工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

四、个人自愿缴存

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个人自愿缴存职工,应按不低于4962元(统计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8270元(统计月平均工资标准)的范围自主确定缴存基数,并按24%的缴存比例全额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其中,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的个人自愿缴存职工,应按8270元作为缴存基数标准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连续亏损且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按《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缴存比例降至低于5%下限或者缓缴。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期满的,应当恢复规定缴存比例或恢复正常缴存;仍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至规定下限以下或缓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六、个人免缴

对部分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我中心相关的管理机构核准,可以免缴职工本人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但所在单位仍应按规定为职工缴存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七、申报要求

各缴存单位和个人自愿缴存职工,应当于7月15日前,可通过网上平台或窗口柜面申报年度缴存基数调整。

1.已申领法人数字证书的单位,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的“法人数字证书登录”渠道,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服务事项的“在线办理”申报。尚未申领法人数字证书的单位,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上服务大厅先行申领法人数字证书。

2.申领法人数字证书确有困难的网厅单位用户,可通过登录“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

3.暂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单位,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市民中心)公积金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4.个人自愿缴存职工,可通过窗口柜面申报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基数调整期间,个人自愿缴存者当期的补缴,可按规定申请补缴。

逾期申报或未申报调整的,我中心相关管理机构将根据各职工上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不同情况,在维持缴存比例不变的基础上,按以下情形分别予以调整:

1.上年度缴存基数低于4962元的个人自愿缴存职工,按4962元的标准予以调整。

2.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的个人自愿缴存职工,按8270元的标准予以调整。

3.上年度缴存基数符合本年度缴存基数上下限的缴存职工,按上年度缴存基数继续执行。

八、其他事项

涉及基数调整有关事项和申请表单,可通过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网站(http://zfgjj.wenzhou.gov.cn)查阅。

各缴存单位应抓紧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做好年度缴存基数、比例调整工作。

缴存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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