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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名称: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8-12

发文单位: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生效日期: 2021-08-12

发文字号: 成公积金〔2021〕30 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各灵活就业缴存人:

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21〕4号)有关规定,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8月12日

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

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21〕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灵活就业人员为年满16周岁不满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者及其雇工、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缴存管理。

第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以下简称缴存人)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签订《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以下简称《灵活就业参制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条 缴存人主要通过天府市民云、成都公积金中心手机App等线上渠道(以下简称线上渠道)办理缴存业务,并按规定如实申报相关信息。特殊情况的缴存业务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以下简称服务窗口)办理。

第六条 缴存人申请办理缴存业务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申请人为中国大陆公民,提供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人为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人为外籍人士,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第二章 账户设立及个人信息变更

第七条 账户设立

(一)缴存人只能维持一个正常缴存账户。申请开设缴存账户时,未在全国任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或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托管或注销。

(二)缴存人通过线上渠道人脸识别方式,完成缴存身份实名认证,并填报开户申请信息,签订《灵活就业参制协议》。

(三)成都公积金中心原个人自愿缴存者转入灵活就业参制体系的、缴存人将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存储余额转入成都灵活就业参制体系的,需先开设灵活就业缴存账户。

(四)未能通过实名认证的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士等通过服务窗口申请开设缴存账户,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开户申请表》;

3.与中心签订的《灵活就业参制协议》。

第八条 个人信息变更

(一)缴存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业务,不能代办。

(二)个人信息变更包括缴存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婚姻状况、职业、学历等信息变更,其中前四项为关键信息变更。

(三)缴存人非关键信息变更通过线上渠道办理。

(四)缴存人关键信息变更通过服务窗口办理,需提供以下资料:

1.《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信息变更申报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缴存人在公安机关变更关键信息的,需同时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第三章 缴 款

第九条 缴存人通过线上渠道7×24小时均可以缴款。

第十条 缴款方式、金额自主灵活,缴存人可结合自身收入或需要,确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金额,没有缴存频率和额度上下限的限制。缴存资金是以元为单位的整数资金。每笔缴存资金的存储时间从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开始计算。

第四章 缴存计息和缴存补贴

第十一条 缴存资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户存款利率计息。发生不符合专用性管理要求的提取,对应资金按提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缴存账户中存储时间满一年的资金,每年给予0.5%—1%的缴存补贴。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入资金、年度结息利息、提取退回资金、有权机关扣划退回资金和异地转移被退回资金视同为缴存资金。每年补贴标准由成都公积金中心根据上年增值收益实现情况结合当年增值收益预估情况提出,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备后执行。

缴存人可通过线上渠道查询每年应获得的补贴情况,在发生符合专用性管理要求的销户提取公积金时、或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一并兑现补贴。缴存人获得的缴存补贴应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成都公积金中心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存人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缴存补贴从贷款发放之日起终止;不符合专用性管理要求提取或异地转出住房公积金的,与提取或转移资金相对应的补贴将予以扣除。

第五章 账户管理与转移

第十三条 缴存人进入建制单位缴存的,需通过线上渠道办理账户封存。封存账户内的资金对应享有的计息、缴存补贴、贷款额度计算的权益按规定继续保留。缴存人账户已封存需恢复缴存的,应符合灵活就业缴存规定并通过线上渠道办理启封手续。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账户与建制单位缴存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互不转移,使用管理各按相应规则进行。

第十五条 成都公积金中心原个人自愿缴存账户余额转入灵活就业缴存账户的,通过线上渠道办理转移手续。计算贷款额度的资金存储时间从个人自愿缴存起连续计算,计算缴存补贴的资金存储时间从转入个人灵活就业缴存账户之日起计算。转移后,原个人自愿缴存账户注销,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终止。

第十六条 缴存人将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转入灵活就业缴存账户的,计算贷款额度及缴存补贴的资金存储时间从转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计算。

缴存人通过线上渠道发起住房公积金转入申请,成都公积金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申请信息传递至转出地公积金中心,由转出地公积金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 缴存人申请将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转出成都公积金中心的,需先行通过线上渠道办理封存手续。缴存人在转入地公积金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发起转移申请,成都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的,办理资金转出手续。缴存人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尚未结清的、缴存账户或账户余额被依法冻结的,不能办理转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自2021年8月16日起施行。

附件:

协议编号:

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

甲方:(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乙方: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以下统称“规定”),甲方系符合规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对象,为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可结合自身收入情况,自主确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金额,并通过乙方提供的缴款渠道进行缴存。缴存资金是以人民币元为单位的整数资金。每笔缴存资金的存储时间从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开始计算。乙方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义务,保障甲方缴存资金的安全。

二、甲方缴存后有权按规定向乙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本市自住住房。如甲方申请贷款,乙方有权按照规定单方决定贷款条件、存贷系数、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等,贷款涉及的相关事项均按申请贷款时的规定执行,贷款项下的权利义务具体以双方另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为准。

三、甲方符合规定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存储余额。

四、甲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计息。甲方不符合专用性管理要求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按提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甲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享受缴存补贴,不同时间段的补贴标准应按乙方公布的当期标准执行。甲方不符合专用性管理要求提取或向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移的资金,不享受缴存补贴。甲方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再享受缴存补贴。

六、甲方在乙方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且缴存账户或账户余额未被依法冻结的,可申请将缴存账户存储余额转入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七、甲方若为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入的缴存人,计算贷款额度及缴存补贴的资金存储时间自转入乙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计算。

八、甲方只能维持一个正常缴存账户。本协议履行期间,如甲方拟中止本协议项下的缴存并进入建制单位缴存的,需通过线上渠道办理封存手续。封存后,甲方账户余额对应的计息、缴存补贴、贷款额度计算的权益按规定继续保留。甲方账户封存后需按规定恢复本协议项下缴存的,应先行通过线上渠道办理启封手续。

九、为减少甲方在办理业务时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在受理甲方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可向有关单位(如民政、住建、税务、人社部门及商业银行、其他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查询甲方的相关信息。

十、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按照规定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因乙方依法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对甲方本协议项下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十一、本协议未约定的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及配套的实施细则修订、废止,或其他相关规定及政策发生调整,甲方无条件同意按照新的规定及政策执行。

十二、甲、乙双方应按照《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全面履行协议。因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变更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以及乙方依甲方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办理账户注销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若为成都公积金中心原个人自愿缴存者转至灵活就业参制体系的,原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自动终止。

十五、甲方通过电子签名签署本协议的,视为同意并授权乙方向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CA机构)申办数字证书,该数字证书代表甲方身份,且认可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同意承担因此所产生的责任和义务。

十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乙方(盖章):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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