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佛山市公布有关公积金年度调整的通告:1、从2018年7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2017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粤建金〔2018〕122号)以及《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要求,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的工作部署,“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现将2018年度(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有关我市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要求通告如下:
一、从2018年7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2017年度我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8178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三、请各缴存单位于2018年12月前完成2018年度调整工作。
特此通告。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