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本市对门急诊诊查费等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进行了相应调整。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改要求和本市总体部署,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市医保办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本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沪价费〔2017〕5号),对二、三级医院门急诊诊查费等项目价格进行了调整。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本市对门急诊诊查费等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进行了相应调整。现就调整后的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急诊诊查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按附件所列执行,超出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自负。
二、华山医院北院、第六人民医院东院、仁济医院南院、瑞金医院北院等4家医改试点医院统一按该附件执行。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治疗,规范收费。
本通知自2017年2月15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2月14日。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7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