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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文件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0-03-17

发文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生效日期: 2010-03-17

发文字号: (2010)行他字第10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对《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的回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2010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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