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次通知重点:1.参保单位2017年度支缴率小于10%的下浮二档,按基准费率的50%执行;2.支缴率大于等于10%,小于30%的下浮一档,按基准费率的80%执行;3.支缴率大于等于30%,小于60%的,按基准费率执行;4.2018年度费率浮动执行时间,全市统一为2018年1月1日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8〕15号)精神,按照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就做好我市2018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冀人社发〔2016〕10号)、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管理的通知》(冀人社规〔2017〕16号)落实。并按照以下办法核定2018年度各参保单位的缴费费率:
参保单位2017年度支缴率小于10%的下浮二档,按基准费率的50%执行;支缴率大于等于10%,小于30%的下浮一档,按基准费率的80%执行;支缴率大于等于30%,小于60%的,按基准费率执行;支缴率大于等于60%,小于90%的上浮一档,按基准费率的120%执行;支缴率大于等于90%的上浮二挡,按基准费率的150%执行。其中,一类风险类别行业的参保单位支缴率小于60%的按0.5%的费率执行;二类风险类别行业的参保单位支缴率小于10%的下浮一档,按最低限(0.5%)执行(见下表)。
2018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表
用人单位连续两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工伤事故的,2018年度费率不得下浮。
二、继续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7〕166号)有关去产能企业降费率政策,钢铁、煤炭、水泥、玻璃、焦炭、火电等六类企业和我市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治理大气污染工作涉及企业以及脱困升级中对我市经济、就业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按其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只下浮不上浮。
三、2018年度费率浮动执行时间,全市统一为2018年1月1日起,不得自行确定。
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