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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市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

摘要: 武汉市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包括可以享受待遇的条件、待遇标准、办理程序等方面。

关于武汉市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

武汉市生育保险各参保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进一步保障武汉市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现就武汉市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二)男职工所在单位为其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

(三)男职工配偶未就业。

二、待遇标准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以下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一)生育医疗待遇范围按《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二)生育医疗费用标准按《武汉市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规定的定额执行。医疗费用在定额以内的,按实际支付;医疗费用高于定额的,按定额支付。

(三)男职工未就业配偶通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方式享受了生育医疗费用的,生育保险基金对该部分费用不重复支付。

三、办理程序

(一)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怀孕6个月内,持相关证明到男职工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办理就医登记。

(二)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持男职工医保卡和本人身份证就诊,其享受待遇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算手续。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外地医疗机构就诊的,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后,凭相关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三)个人垫付的生育医疗费用,应在产后或流(引)产术后3个月内向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怀孕已超过六个月,但尚未实施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可参照本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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