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08-09-18
发文单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08-09-18
发文字号: 国法秘复函[2008] 375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对于《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回复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皖府法[2008]46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答复如下:
请示中反映的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