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以及参保后享有的待遇,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管理委(建设交通委):
依据《社会保险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与注册在本市的在沪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
二、凡与注册在外省市的在沪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原则上应在用人单位注册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未在用人单位注册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的,经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也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三、按本通知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以及参保后享有的待遇,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共同做好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实现部门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市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负责做好具体参保工作,市建设管理部门协同做好参保企业基础信息比对和参保情况核对工作。
五、凡与注册在外省市的在沪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户籍人员,可参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2017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2〕20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