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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审核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审核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4-20

发文单位: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生效日期: 2018-04-20

发文字号: 唐公积金〔2018〕34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本次通知重点:1.职工与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共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均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2.非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关系的两人或多人共同购房的,均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各分中心、管理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效防范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按照上级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职工与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共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均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或配偶在本市以外的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仅限于购房日之前的户籍所在地;工作所在地仅限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本市辖区外设立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非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关系的两人或多人共同购房的,均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在申请提取时,提取人需提供购房人之间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包括同一户籍的户口簿、公证书等)。分中心、管理部办理提取时需将购房合同中的所有购房人信息及之间的关系信息一并录入业务操作系统。

5.各分中心、管理部应加强提取资料的审核,对职工提取行为真实性有疑义的,可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如发现违规提取行为,应依法严肃处理,并按照《唐山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认定、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6.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和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7.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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