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6-30
发文单位: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生效日期: 2017-06-30
发文字号: 厦公积金管〔2017〕3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可在5%-12%的缴存比例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有关规定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规范和适当降低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闽建金〔2016〕3号)精神,为减轻企业负担,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可在5%-12%的缴存比例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三、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