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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文件名称: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6-26

发文单位: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生效日期: 2018-06-28

发文字号: 鲁人社发〔2018〕25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自2018年1月1日起,山东省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118元。

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自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118元。

各地应当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参保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促进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要切实加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管理,尽快将提高后的基础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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