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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摘要: 自2017年9月10日起,对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如下:1.提高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2.调整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利率 3.公积金贷款轮候首套住房贷款的优先发放

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认真贯彻落实我市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部署,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合理引导住房需求,自2017年9月10日起,对我市部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本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的依据

本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依据是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潍政办发〔2017〕35号)文件精神(具体文件内容略)。

二、本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所遵循的原则

鉴于我市今年2月份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刚进行了调整,本次政策调整本着紧跟上级要求,紧贴我市实际,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调整的内容仅限于《意见》中所涉及的部分。对政策调整中涉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认定,在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力求做到稳健有序。对公积金贷款轮候发放,实行新旧轮候办法交叉执行,区别对待。

三、本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涉及的内容

本次贷款政策调整主要涉及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调整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明确不予公积金贷款的情形和调整公积金贷款轮候顺序等内容。主要内容:

(一)提高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1.首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30%;

2.第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40%;

3.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含本市外)的,无论在本市名下有无住房,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按照第二套住房执行。

本次提高住房首付款比例在原首付款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仍延续按购房面积144平方米和二手房的建设年限区分,具体内容如下:

首套住房:1、期房或现房: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含)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30%;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40%。2、二手房:①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含)平方米的,房屋建设年限在10(含)年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30%,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40%;②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房屋建设年限在10(含)年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40%,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50%。

第二套住房:1、期房或现房: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含)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40%;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50%。2、二手房:①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含)平方米的,房屋建设年限在10(含)年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40%,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50%;②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房屋建设年限在10(含)年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50%,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60%。

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本市缴存公积金的贷款职工以本市公积金信息系统记录的贷款次数计算,非本市缴存公积金的贷款职工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中记录的公积金贷款次数计算。

(二)调整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利率。

第二套房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的1.1倍。同时,取消“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住房的缴存职工(已婚的按家庭计算)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没有未还清住房贷款的,享受首套房公积金基准利率”的优惠政策。

(三)不予公积金贷款的情形。

1.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借款人及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提供的户籍地、缴存地、业务受理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为主,以户籍信息、身份证明信息、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中的居住信息和贷款信息为辅,综合判断确定。

2.不得向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借款人户籍地为准,房屋套数按照借款人及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提供的户籍地、缴存地、业务受理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和公积金贷款信息记录为主,以户籍信息、身份证明信息、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的居住信息和贷款信息为辅,综合判断确认。

(四)公积金贷款轮候首套住房贷款的优先发放

目前,我市公积金贷款轮候发放实行的是期房、现房和二手房区分轮候,二手房优先的方法。政策调整后对期房、现房、二手房不再进行区分轮候,实行首套住房优先于第二套住房发放。同时,为保持新旧政策实行过程的连续性,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对排队轮候的贷款职工区别对待,待旧政策下的轮候基本发放完毕后,再完全执行首套住房贷款优先发放的政策。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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