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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6-26

发文单位: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生效日期: 2018-06-26

发文字号: 宜住金管发〔2018〕2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本次通知重点:1.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2.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实行差别化贷款政策、调整还贷能力系数、取消开展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调整提取后申请贷款时间间隔、调整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3.加强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惩戒。

市公积金中心、各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精神,根据省住建厅、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公安厅转发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洽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了防止炒房投机,防范资金风险,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的职能作用,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现将宜宾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

(一)取消住房装修提取。取消宜宾市职工装修市内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存储余额的相关规定

(二)取消调出宜宾市外提取。调离宜宾市的职工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均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三)取消子女购房使用父母公积金的规定。取消子女购房使用父母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

(四)调整辞职提取办法。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五)限制第三套及以上购房提取。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住房的刚性需求以及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改善型需求,第三次及以上购房提取需与上一次购房提取间隔5年以上(含5年,以公积金系统记录为准)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一)实行差别化贷款政策

1.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间隔期。重点支持首套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间隔期,间隔期为24个月,即贷款申请人在上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下同)还清后,24个月内不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2.不再向购买笫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及配偶,下同)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认定方式为:以缴存职工家庭征信报告中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和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之和进行认定。

(二)调整还贷能力系数

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还贷能力系数由月收入的60%调整为50%

(三)取消开展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四)调整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贷款申请人为单身缴存职工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25万元。

(五)调整提取后申请贷款时间间隔

缴存职工家庭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后,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中一次性提取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1款第1项规定执行。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须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能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

三、加强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惩戒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要求,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回。违规提取在限期内全部退还,将申请人信息列入市公积金中心信用黑名单,自办理提取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其所在单位;违

规提取在限期内未全额退还,将申请人信息列入市公积金中心信用黑名单,自足额退款之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其所在单位。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四、本通知相关内容,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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