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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补缴及补缴后贷款业务规定的通知

摘要: 本文主要内容包括:1.住房公积金补缴及补缴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2.关于贷款审查时正常缴存的认定条件 3.调整补缴住房公积金行为审核的环节

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7年1月24日发布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发放制度的通知》中关于补缴住房公积金及补缴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精神,规范住房公积金补缴及补缴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管理,对补缴住房公积金及补缴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定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补缴及补缴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一)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潍政办发【2016】3号)中相关补缴的规定。

2、补缴住房公积金仅限于欠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3、申请补缴住房公积金必须由单位统一办理,职工个人不能办理补缴业务。

4、单位应当为所有应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统一办理补缴,不得仅为应补缴住房公积金职工中的一位或几位职工办理补缴。

(二)如职工公积金账户属于已经正常连续缴存12个月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之前12个月中存在断交月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补缴的,则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如属于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之前12个月内新开户或新转入,且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之前12个月中有补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应满足以下要求,否则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能视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将不能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1、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之前12个月中存在断交月份、且有补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应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供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补缴清册及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2、工作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及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一致,否则,应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供工作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单位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须与代理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代理单位一致,且《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服务范围中应有“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委托,代办社会保险事务”的内容。

3、新增或转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时间应不早于入职或调入新单位时间(以新单位缴纳社保的时间为准),补缴的缴存基数应不高于正常缴存基数或新单位实际应发放工资标准,补缴月数视为连续缴存月数。

(三)凡已缴存(含补缴)的住房公积金除因计算错误等原因,原则上不得申请退还。

二、关于贷款审查时正常缴存的认定条件

审查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对正常缴存的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1、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即:自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12月前已开户缴存,或虽开户时间不足12个月,但单位已开户并连续缴存超过12个月,按照有关规定为其进行补缴后,连续缴存超过12个月的。

2、借款人所在单位所有职工欠缴住房公积金2个月以内的,可视为正常缴存。

3、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2个月(含)以上的,原则上其所有职工均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考虑申请贷款当月是否已缴存,从申请贷款的上月开始计算欠缴月数,累计欠缴月数达到2个月及以上的,不能申请贷款)。

4、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补缴住房公积金,补缴的月数视同连续缴存。

三、调整补缴住房公积金行为审核的环节

为减轻单位经办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和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审核资料的工作压力,在办理补缴住房公积金业务时,仅审核其缴存基数和比例是否超过上限或低于下限等条件,与申请贷款相关的条件的审核调整到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环节进行,办理补缴时不再全面审核。为防范为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而突击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单位和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时应满足上述条件要求,否则该职工即使补缴了住房公积金,也不能视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将不能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温馨提示:

1、凡由单位为其办理补缴住房公积金且有贷款意愿的职工,应认真了解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条件,避免出现因对政策把握不正确而无法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

2、欠缴住房公积金月数的计算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信息系统自动推算为准。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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