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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摘要: 自2018年3月13日起,未按照法律法规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等业务的缴存单位,将纳入合作单位失信黑名单,取消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承办资格并在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诚信制度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更好地维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潍坊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以下简称失信黑名单),是指经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审定确认的,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的合作单位、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管辖范围内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的合作单位、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第四条失信黑名单的建立应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根据失信的主体和事实不同,失信黑名单分为:合作单位失信黑名单、缴存单位失信黑名单和缴存职工失信黑名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合作单位失信黑名单:

(一)拒绝购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伪造购房合同、票据、社会保险明细等资料以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

(三)伪造商业贷款借款合同、还款明细以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未落实抵押物登记而发放公积金贷款的受委托银行等单位;

(四)提供虚假担保材料、超标准收取担保费用、未能落实抵押物登记且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担保公司;

(五)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合作单位。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缴存单位失信黑名单:

(一)出具虚假材料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位;

(二)仅为本单位少数职工或有贷款需求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取得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缴累计3个月(含)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单位;

(三)为非本单位人员代缴、补缴住房公积金,贷后无故停缴累计3个月(含)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单位;

(四)无相应资质为非本单位人员代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督办仍拒不改正的单位;

(五)为帮助职工获取较高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单独调高部分拟申请公积金贷款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正常的工资普调或晋级调整除外)、缴存比例或为取得贷款后的职工非正常调低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单位;

(六)封存率、贷后停缴率等业务指标明显异常,经核查和要求整改后仍拒不整改的单位;

(七)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缴存单位。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缴存职工失信黑名单:

(一)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的个人身份证明、户口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工资流水、不动产房屋登记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土地证、公证书、票据等证明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二)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缴累计3个月(含)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职工;

(三)要求单位出具虚假材料,非正常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正常的工资普调或晋级调整除外)、缴存比例以获取高额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贷款后非正常调低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职工;

(四)实际并未在其开户缴存单位或补缴单位任职或转移前未在转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为目的,通过挂靠单位开户缴存或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五)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出现连续3次(含)以上或累计6次(含)以上逾期,经督促仍拒不整改的职工;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职工。

第九条公积金中心可以对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合作单位、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采取的具体处罚和业务限制措施:

(一)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合作单位,取消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承办资格;

(二)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单位,5年内新增缴存人员时须提供社会保险明细、劳动合同到公积金中心前台办理。其所属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应提供劳动合同、个人社会保险明细等资料,人力资源类单位的职工还须补充提供缴存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或劳务派遣合同;

(三)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职工,取消其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退回提取的资金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四)失信黑名单在公积金中心网站及有关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定期更新;

(五)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和职工在限制期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自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限制期限;

(六)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或骗提、骗贷金额较大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措施。

第十条拟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合作单位、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的陈述申辩:

(一)合作单位、缴存单位、缴存职工享有陈述申辩权。公积金中心在作出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决定之前,应向拟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对象送达《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处理告知书》(见附件),合作单位、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应于收到《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处理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公积金中心根据合作单位、缴存单位、缴存职工提出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研究确定是否采纳,确定予以采纳的,不纳入失信黑名单;确定不予采纳的,责令合作单位、缴存单位、缴存职工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合作单位、缴存单位、缴存职工于10个工作日内纠正违规行为,配合追回骗提、骗贷资金,消除所有负面影响的,经公积金中心审查确认后可不再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未纠正违规行为的,纳入失信黑名单。

第十二条失信黑名单的有效期限为: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年。

第十三条失信黑名单的解除:

(一)合作单位纠正违规行为,配合追回骗提、骗贷资金,消除负面影响的,限制期满,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从失信黑名单中解除。

(二)缴存单位纠正违规行为,补缴所有少缴欠缴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正常缴存,配合追回骗提、骗贷资金的,消除负面影响的,限制期满,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从失信黑名单中解除。

(三)缴存职工纠正违规行为,骗提住房公积金和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规定期限内退回所获取资金,贷后无故停缴或调低缴存基数的人员按规定补缴其所少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并能正常缴存的,限制期满,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从失信黑名单中解除。

(四)纳入失信黑名单满5年,符合解除失信黑名单规定的,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从失信黑名单中解除。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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