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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落实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6-08

发文单位: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生效日期: 2018-06-08

发文字号: 镇公积金﹝2018﹞54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延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企业可在缴存比例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文件精神,现就改进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按照《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镇公积金﹝2016﹞40号)文件要求已办理缓缴或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的企业,继续延长其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

二、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缴存基数上限为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三、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企业,可在此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在上述区间内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申请缓缴。

四、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审批效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授权先审批办理企业提出的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业务事项,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事后在召开的管委会会议集中报备,办理业务的相关手续资料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

2.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企业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决议。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企业应切实维护职工权益,经营状况改善后,降低缴存比例的应逐步提高缴存比例,缓缴的应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部分。

五、各辖市分中心、管理部按此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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