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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的实施意见

文件名称: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7-12-06

发文单位: 镇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镇江市财政局

生效日期: 2017-12-06

发文字号: 镇人社发〔2017〕196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本通知对于失业保险提升职业技能补贴的条件、标准、申领程序、资金管理、保障措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提高就业竞争力,增强就业稳定性,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88号)精神,结合镇江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申领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申请期间正常缴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的(含视同缴费时间);

(二)2017年1月1日起,在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目录中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以下简称资格等级证书)。

二、补贴标准

(一)职工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资格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600元、1000元、1500元的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二)职工申请补贴时列为镇江市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按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等级,补贴标准分别上浮10%、20%、30%。

三、申领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在取得资格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对2017年期间取得资格等级证书的职工,申请时间可放宽至2018年底),登录镇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hrss.zhenjiang.gov.cn)或镇江智慧人社—网上办事项目服务(www.hrsszj.gov.cn)—技能提升补贴申报系统,如实填写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资格等级证书编号、社会保障卡号、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网络在线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暂不具备网络申报条件的地区,职工个人可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二)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金保工程数据库和部、省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对申领人员的参保情况、证书情况等条件资格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人员,每月末生成“技能提升补贴人员名册”;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在系统中注明审核不通过原因,供申请人查询。

职工资格等级证书发证地和失业保险参保地分离的,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通过江苏省技能提升补贴申报系统内部协同查询,查验职工在发证地技能提升补贴享受情况。

(三)公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对享受补贴职工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职工姓名、所在单位名称、发证时间、补贴工种、补贴等级、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发放。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公示结束后12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将技能提升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者本人的社会保障卡上。

四、政策衔接

(一)一本证书只能享受一次补贴。符合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的,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不符合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的,根据国家和省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对已根据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购买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培训补贴或在岗转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职工,不可重复享受技能提升补贴;对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在扣除培训机构为其垫付的费用后发放。各级培训管理机构和技能鉴定机构应在资格等级证书发放前,将取得资格等级证书人员名册报送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三)停止执行部、省和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连续五年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并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且职工教育经费发生超支的企业,可以按该企业当年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人数给予培训补贴”政策。

五、资金管理

(一)在失业保险基金科目中设立技能提升补贴科目,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

(二)将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

(三)统筹地区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对较弱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省人社厅报告,积极争取省级调剂金,确保符合条件的职工都能享受到政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统筹地区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支持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工作,将其作为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实施办法,及时报送省人社厅、财政厅和市人社局、财政局备案。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地要规范补贴资金审核、公示、拨付和监督,严格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防范道德风险。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实施和证书发放管理工作,要严格鉴定标准,严把证书发放质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严防冒领、骗取补贴。

(三)强化技术支撑。各地要加快开发技能提升补贴申报网上经办系统和移动客户端,并与省、市技能提升补贴系统链接。要建立全市统一的技能提升补贴数据库,记录和上传技能补贴申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资格等级证书编号、社会保障卡号码和申领时间、申领工种、申领金额等信息。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编印通俗易懂的政策宣传材料,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城乡基层人社平台等场所公开张贴、免费发放宣传材料。要充分运用电视、报纸,特别是“两微一端”,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宣传解读活动,使参保职工了解政策内容,熟悉办理程序,知晓办事场所,更方便更快捷地享受政策。

(五)动态掌握情况。各地要建立基础台帐,加强对技能提升补贴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全面动态掌握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发放基本情况。每月底5日前向市局就管中心报送《参保职工提升技能补贴统计表》(见附件2)。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各地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人社厅、财政厅和市人社局、财政局报告。

镇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镇江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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