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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2-15

发文单位: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生效日期: 2017-12-15

发文字号: 宁人社〔2017〕252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南京发布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次通知内容包括:1.补助申领条件、标准、申领程序;2.政策衔接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和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88号)精神,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鼓励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能,现就我市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申领

(一)申领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领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以下简称“技能提升补贴”):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含视同缴费时间)的;

2.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以证书核发时间为准)。

(二)补贴标准

1.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000元;

2.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500元;

3.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2000元。

纳入本市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补贴标准在对应等级的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30%,分别为初级(五级)1300元、中级(四级)1950元、高级(三级)2600元。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由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布前已按照普通职业(工种)享受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补差。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三)申领程序

1.申请。职工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申请(对于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取得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的职工,申请时间可放宽至2018年12月31日)。

网上申报:申请人在“我的南京”实名注册后,通过“我的南京”手机APP(或人社局官网扫码)进入技能提升补贴申请页面进行网上申报,上传在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zscx.osta.org.cn)、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http://www.jshrss.gov.cn/jdfww)查询到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截屏及证书影印件。

现场申报:职工到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现场申报的,需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市民卡)、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zscx.osta.org.cn)、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http://www.jshrss.gov.cn/jdfww)查询到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截屏影印件,填写《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表》(见附件1)。

2.初审与复核: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申请人上传或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复核。

3.公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显著位置对享受补贴职工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职工姓名、所在单位、发证时间、补贴工种、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发放。对公示无异议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12个工作日内将技能提升补贴拨付到申请职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市民卡)金融账户。

 二、政策衔接

(一)一本证书只能享受一次补贴。符合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的,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不符合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的,可根据我市现有相关文件规定,申请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14号)中“对连续五年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并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且职工教育经费发生超支的企业,可以按该企业当年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人数给予培训补贴”政策,停止执行。

(三)已根据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购买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紧缺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或在岗转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职工不再享受技能提升补贴。参加政府购买培训项目培训的,不再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技能提升补贴,有利于引导职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转换能力,从源头上减少失业、稳定就业;有利于弘扬工匠精神,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各区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支持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工作,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二)明确工作责任。规范补贴资金审核、公示、拨付和监督,加强工作人员廉洁教育,严格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防范道德风险。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实施和证书发放管理工作,要严格鉴定标准,严把证书发放质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补贴受理、审核、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审核拨付和绩效评价工作,要确保资金及时兑付和资金运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三)强化技术支撑。加快开发技能提升补贴申报网上经办系统和移动客户端,并与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和江苏人社微信公众号技能提升补贴系统链接。建立职业培训、技能鉴定机构、社保经办机构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按照省厅要求,每月底5日前向省级数据库上传技能补贴申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编号、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号码和申领时间、申领工种、申领金额等信息。

(四)加大宣传力度。设计编印通俗易懂的政策宣传材料,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城乡基层人社平台等场所公开张贴、免费发放宣传材料。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特别是“两微一端”,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宣传解读活动,宣传技能提升补贴的申领条件、申请办法、受理部门、办理时限,使参保职工了解政策内容,熟悉办理程序,知晓办事场所,更方便更快捷地享受政策。特别是对取得证书不具备其他条件的职工,市(区)人社部门各相关处室、单位共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五)动态掌握情况。要建立基础台帐,加强对技能提升补贴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全面动态掌握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发放基本情况。从2017年12月起,每月底5日前向省人社厅就管中心报送《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发放统计表》(见附件2)。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市人社局、财政局及时会相关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协商解决。联系电话: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处,68788195;市社保中心86590805;市财政局社保处,51808760。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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