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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镇江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9-26

发文单位: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效日期: 2018-09-26

发文字号: 镇人社发〔2018〕118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本通知对于镇江市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对象、认定程序、管理服务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江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镇江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镇江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和服务,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对象

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4050”人员:是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2.“双失双下”人员:是指夫妻双方均失业下岗的人员;

3.城乡低保人员:是指申请认定时正在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4.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

5.单亲家庭人员:是指单独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的父亲或母亲;

6.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是指持有效《特困职工证》的家庭成员;

7.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是指登记失业持续1年以上的人员;

8.城镇家庭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城镇家庭零就业是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家庭成员均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是指经当地扶贫部门确认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未实现转移就业的家庭成员;

9.被征地农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被国家征用的人员;

10.优抚对象家庭成员:是指持有《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家庭中的优抚对象家庭成员;

11.军队退役人员:是指持有《退役士兵(士官)证》或《转业证》的军队退役军人。

二、认定程序

(一)本人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人社服务站(窗口)提出申请,填写《镇江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申请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按人员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1.“双失双下”人员:提供《结婚证》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

2.城乡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3.残疾人员: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原件;

4.单亲家庭人员:提供《离婚证》或丧偶证明;

5.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提供市或辖市区工会组织核发的《特困职工证》;

6.优抚对象家庭成员:提供《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

7.军队退役人员:提供《退役士兵(士官)证》或《转业证》。

(二)社区(村)受理。社区(村)人社服务站(窗口)负责受理、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比对申请人有关信息。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社区(村)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申请人相关材料及信息录入“金保工程”就业信息系统,上传街道(镇)人社服务中心审查。

(三)街道(镇)初审。街道(镇)人社服务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社区(村)上报的材料及信息予以初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金保工程”就业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签章,并上传辖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认定。

(四)辖市(区)认定。辖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在收到上传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结论,并在各辖市(区)人社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将认定结果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在就业信息系统中《镇江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认定意见,进行网上签章。

(五)信息查询及材料归档。申请人可到户籍所在社区(村)人社服务站(窗口)咨询或通过“智慧人社”平台(www.hrsszj.gov.cn)查询认定结果及相关信息。就业困难人员可到社区(村)人社服务站在《就业创业证》上记载认定情况。申报的书面材料统一由街道(镇)人社服务中心汇总,按季度报送辖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存档。

三、管理服务

(一)申报登记。就业困难人员每季度应主动与户籍所在社区(村)人社服务站(窗口)联系,申报本人就业、失业情况,接受就业服务。社区(村)人社服务站(窗口)要做好登记工作,及时在就业信息系统中记载就业援助信息,并向就业困难人员宣传和推送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二)动态管理。市及辖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与工商、民政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及时沟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社区(村)、街道(镇)基层人社服务平台要定期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走访调查,了解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情况,实施精准就业援助服务。

(三)退出管理。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视作就业困难人员。各辖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及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注销,注明退出原因,告知申请人: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等实现稳定就业的;

2.自认定之日起连续6个月未与户籍所在社区(村)人社服务站(窗口)联系的,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但因本人原因造成不就业的,因其他原因暂无就业意愿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正当理由不主动申报登记和不接受就业援助的;

3.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户籍迁出本市或死亡注销的,入学、服兵役或被判刑收监执行等法律、法规规定退出的。

4.其他不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四)强化监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要求,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将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开展督查,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及辖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由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关于印发<镇江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镇人社发〔2017〕1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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