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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执行《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名称: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执行《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3-31

发文单位: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生效日期: 2018-03-31

发文字号: 绵住房公积金办〔2018〕7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本通知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标准和执行时间做了进一步规范,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各管理部、江油分中心,贷款业务委托银行:
为了贯彻落实《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印发<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绵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18〕4号)文件精神,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功能,维护缴存职工权益,防控经济风险,现就贷款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积金贷款购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或配偶户籍必须是绵阳市本地户籍;购买公积金贷款合作楼盘住房的,其购房合同中房屋按揭信息必须注明为公积金贷款,不得受理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购买合作楼盘房屋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政策的执行以购房合同在住建部门签约备案生效日期为准。
凡购房合同在2018年3月31日(含)之前签约备案并在2018年5月31日(含)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原政策执行; 2018年4月1日(含)以后签约备案的按照新政策执行。

二、“因购房、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的,不能就同一套房再申请公积金贷款” 政策的执行以公积金提取时间为准。
凡2018年4月1日前借款人及其直系亲属因购房、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按绵住房公积金办〔2017〕21号文件执行; 2018年4月1日(含)以后借款人及其直系亲属因购房、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的,不能就同一套房再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状况审核”及“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政策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受理时间为准,凡在2018年4月1日(含)后递交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按新政策执行。

本通知从2018年4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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