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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及支付上述两种住房首付款

摘要 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的相关规定,申请条件及办理须知等。

01 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0号令)

(2)《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3)《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

(4)《关于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09]11号)

(5)《关于调整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09]37号)

(6)《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7]58号)

02 申请条件及办理须知

(1)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购买政府组织建设的政策性住房,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和经中心审批发布通知的项目为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也称两限房),已签订购房合同的,提供网签合同编号和密码;如无法提供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号或不动产权证号、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未签订购房合同的,可一次性申请提取职工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人民币10元。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按照已签订购房合同的要求办理,并按房价款总额扣除夫妻双方已提取额重新确定提取限额。

(2)办理材料

到公积金账户所在管理部或管理部指定的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2)办理机构

(3)办理地址、电话

各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的地址和电话在“服务指南-经办网点”中。

(4)办理时间

9:00-12:00,13:30-17:00(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5)办理时限

各管理部或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于受理公积金提取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审核准予提取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

(6)办理程序

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由单位经办人办理。单位经办人对职工个人提供的相关提取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单位经办人持相关材料向所在管理部或管理部指定的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提出申请。

职工账户已转入信息清晰集中封存户的,可由职工本人持相关提取材料办理。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选择办理公积金约定提取,个人账户中的公积金可定期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中。本人长期不在北京地区、患病行动不便,可以委托他人持委托人及受托人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由委托人签字的授权委托文书,及相关提取材料到管理部或管理部指定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柜台办理。提取金额应打入委托人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中。

附:《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及支付上述两种住房首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及支付上述两种住房首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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