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转发福建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1-02
发文单位: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生效日期: 暂无
发文字号: 榕医保文〔2019〕145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福建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福州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市医保基金中心、市医保数据监测中心: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印发的《福建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闽医保〔2019〕10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最低缴费基数统一按照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2018 年为64671元)的60%确定。
二、灵活就业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照在职职工标准执行,但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三、职工生育医疗和津贴待遇一并执行基本医疗保险中断补缴的有关规定,即最高支付限额为统筹区内正常参保缴费人员待遇的50% (含生育津贴)。
特此通知。
附件:《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医保〔2019〕101号)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16日
附件下载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医保〔2019〕10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