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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标准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2021-07-16发布了关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1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针对2021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18〕7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19﹞2号)及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现将2021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5499元。

二、缴存基数下限按照上一年度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规定,执行以下标准: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78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650元。

三、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关调整工作原则上应于2021年8月31日前完成,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1年 7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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