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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文件名称: 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8-07-31

发文单位: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生效日期: 暂无

发文字号: 津公积金委〔2018〕5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天津市为保证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支持职工基本住房需求,打击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正常管理秩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通知。

各区,各委局(集团公司),各驻津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保证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支持职工基本住房需求,打击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正常管理秩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改进提取政策

(一)规范异地转移接续业务。职工申请将本市行政区域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的,转入前应在本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半年以上,且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半年。

(二)规范购买私产住房提取时限。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已有住房,通过一次性付款方式新购私产住房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持有该房屋产权满半年。

(三)调整解除劳动关系提取规定。将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三项提取规定统一调整为,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账户封存满半年,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调整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提取规定。职工及其配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部分)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仍按原政策执行。

二、优化提取审核流程

(五)精简提取申请材料,大力推动网上业务办理。按照国务院和我市“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落实我市“政务一网通改革”相关工作,精简提取申请材料,减少审核环节,实现业务办理“最多跑一次”。积极拓展网上办理渠道,大幅提高网上业务办理事项占比,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六)推进信息共享,加强异常提取行为审核。加强与公安、民政、不动产登记等部门信息共享,联网核查个人身份、婚姻登记、住房交易等信息。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购买同一套住房、非配偶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严格核查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真实性。

三、开展违规提取治理工作

(七)加大执法力度,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职工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逾期不退回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八)集中清理违法广告,净化社会环境。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协调合作,持续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通过日常巡查、集中排查清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广告。

四、广泛开展宣传引导

(九)持续进行正面宣传引导。通过我市主要报纸、电台及门户网站定期宣传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服务渠道持续推送业务办理要件、流程和时限,实现住房公积金政策全透明、全公开,加大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法律风险和责任的正面宣传。

(十)开展反面典型警示教育。深入社区、单位发放宣传册,在营业大厅张贴警示海报,通过公开曝光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反面案例,引导缴存职工依法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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