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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名称: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6-29

发文单位: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生效日期: 2018-07-01

发文字号: 青住金规〔2018〕6号

失效日期: 2021-06-30

摘要: 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明确,本次通知重点: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我市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精神,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明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我市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三、其他事项

单位经营困难,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相关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关于公布<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等17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的通知》(青住金字〔2015〕58号)中的《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青住金发〔2007〕15号)同时废止。《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布<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核管理规定>继续有效的通知》(青住金发〔2016〕18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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