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次通知重点:1.人员范围:2018年1月至2018年9月结算期已经办理退休的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2.调整办法:2018年1月至2018年9月结算期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再重新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驻区各参保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公布2018年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参数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88号)文件要求。现就2018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计利息后,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的工作通知如下:
2018年1月至2018年9月结算期已经办理退休的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
2018年10月结算期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已于9月23日对此类人员按新的记账利率调整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0月结算期进行养老待遇审核时,已按新利率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故此类人员不在此次调整范围内。
二、调整办法
(一)2018年1月至2018年9月结算期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再重新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按照补计利息后的金额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并按重新核定后的账户养老金计发(转制院所退休人员的工龄补偿金亦按照新的计息标准,重新核定并计发),差额部分自退休审批次月起予以补发。
(二)各单位可通过网厅下载打印《2018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批量调整人员名册》、《2018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批量调整汇总表》,无需交回支付科,单位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