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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6-01

发文单位: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生效日期: 2019-05-31

发文字号: 大人社发〔2018〕264号

失效日期: 暂无

摘要: 本次通知重点:大连市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1%执行。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0.5%,个人缴费费率为0.5%。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要求,经省、市政府批准,现就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我市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1%执行。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0.5%,个人缴费费率为0.5%。

二、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有关部门报告。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1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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